高速道路交通標誌的技術要求
1、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誌並設。解除限製速度標誌、解除禁止超車標誌、路口優先通行標誌、會車先行標誌、停車讓行標誌、減速讓行標誌應單獨設置;如條件受限製無法單獨設置時,一個支撐結構(支撐)上最多不應超過兩種標誌。
2、警告標誌不宜多設。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誌時,原則上隻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。
3、為保證視認性,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誌時,可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(支撐)上,但最多不應超過四個;分開設置的標誌,應滿足禁令、指示和警告標誌的設置空間。
4、交通標誌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;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,或左右來兩側同時設置。
5、交通標誌的設置應綜合考慮、布局合理、防止出現信息不足或過載的現象。信息應連接,重要的信息宜重複顯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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